中新海南网8月6日电 据海南经济报报道,记者昨天从省旅游局获悉,为促进我省旅游业对外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省旅游局和省工商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旅行社管理若干规定》。
凡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旅行社(即带“海南”字头的旅行社),可在全省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无需在省内设立分社。其在企业住所地之外的省内其他市县设立的经营部,可直接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在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设立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设立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旅行社在省内每个市县限设1个经营部。
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旅行社,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或建议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三年内不得在我省任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不予通过年度业务年检的旅行社,年检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注销或建议注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记者 王辉 实习生 陈思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