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9月6日专电(记者王勉)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权利与义务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未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改变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加收服务费用。
条例还规定,旅行社将已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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