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出游——价格上涨,品质也提升
信息来源: 江门日报 发布日期:2013-09-04
从10月1日起,我国的《旅游法》将正式施行。《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法》对旅游购物点问题做出了严格规范,由此将带来旅游价格的浮动。有网友称,这“三无团”(无购物、无自费、无消费)将导致10月1日后的旅游价格上涨,涨幅有可能会达到100%,比如泰国游、云南游要涨到7000多元/人。根据市面上的传言,记者对市区各大旅行社10月份的旅游产品的价格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虽然部分线路的价格上涨了,但游客旅游的时间成本没有上涨,旅游的品质反而提升了。
团费基本未变的线路:
美加16天游、迪拜5天游
据了解,《旅游法》中会直接令旅游价格上涨的是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条。《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法》第六十条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报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在目前江门市面上推出的10月份的旅游产品中,美加(美国-加拿大)游、迪拜游基本未涨价,美加16天团去年10月份的售价为24000元/人,迪拜5天团去年10月份的售价为8999元/人。“今年基本也一样,只是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把导游小费计入了团费中,而以往导游小费是另外列出来的。”旅行社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国内游方面,除了北京、华东、张家界、云南个别线路涨价外,其他线路没有变化。
团费上涨但旅游时间成本
基本未变的线路:
澳洲游、韩国游
很多市民在报名参加旅游团时常常最关注旅游价格,却忽略了旅游的时间成本,比如你花100元玩了5个小时,那你的旅游时间成本就是20元/小时。如果你花100元只玩了2个小时,其他时间都花在购物上,那你的旅游时间成本就高达50元/小时,这明显不划算。
以10月份的澳洲8天游和韩国首尔-济洲5天游为例,大家来算算,就能更明白了:
案例1:去年10月份的澳洲8天游的售价为14600元/人,今年同期的售价为15600元/人,价格大约上涨了7%左右,但取消了4个购物点。按去掉来回2天的路程时间算,今年游客有6天大约每天10小时的游玩时间,游客的旅游时间成本为260元/小时=15600÷10×6;而去年则还要减去4小时的购物时间,游客的旅游时间成本为260.71元/小时≈14600÷(10×6-4)。
很明显今年的旅游时间成本没升反降。“澳洲本来就是相对‘高值’的产品,客人花多一点钱在游玩的时间上,是物有所值的。”大方旅游常务副总经理黄冠明说。
案例2:去年10月份的韩国首尔-济洲5天游的售价为4800元/人,今年同期的售价为6000元/人,价格上涨了25%,但取消了5个购物点。按去掉来回2天的路程时间算,今年游客有3天大约每天10小时的游玩时间,游客的旅游时间成本为200元/小时=6000÷10×3;而去年则还要减去5小时的购物时间,游客的旅游时间成本为192元/小时=4800÷(10×3-5)。
今年的旅游时间成本微涨8元/小时,与去年基本持平。
团费上涨
但性价比也更高的线路:
欧洲游、华东游
以往很多出境游产品的报价基本不含景点门票,特别是一些经典的景点,因此,游客出国后不得不再自费游览一些景点,比如去法国旅游但卢浮宫的门票却不包含在内,很多市民难得去一次欧洲,到了法国不去看看卢浮宫会很遗憾,只能另外掏钱。这类旅游产品虽然价格便宜,但是性价比却不高。
记者了解到,《旅游法》实施后,欧洲四国10天游(瑞士、梵蒂冈、法国、意大利)的价格大约上涨了10%。去年10月欧洲四国10天游的售价为15200元/人,今年同期的售价为16699元/人,价格上涨的原因主要是行程内增加了4个原来需自费的热门项目——游塞纳河(25欧元/人)、登瑞士少女峰或铁力士雪山(145欧元/人)、游凡尔赛宫(60欧元/人)、乘坐巩多拉游船(35欧元/人),这些自费项目加起来折合人民币约2200元,现在统一包含在行程里面,游客不需再自费游玩了。虽然今年的团费上涨了,但行程更丰富了,而且比之前单独自费游玩那些项目更划算,因为自费游玩那些项目要2200元,现在只是增加了1499元的团费,算起来还便宜了701元。
另外,华东6天游去年10月的售价为2599元/人,今年同期的售价为2999元/人。虽然价格上涨了,但是今年不仅取消了3个购物点,还将以前需要自费的景点灵山大佛和周庄加入了行程,以往这两个景点自费大概要310元/人,所以旅游性价比提升了。
★律师解析
《旅游法》中的六大焦点问题
8月27日,广东省旅游法律专家闵令波律师给江门的旅游从业人员进行了一场题为“《旅游法》解析——如何理解贯彻旅游法”的专题讲座,他详细地解析了目前旅游业界最关注的六大焦点问题。
焦点问题1:
取缔购物和自费项目,如果游客要求怎么办?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析:《旅游法》不允许旅行社以零负团费诱客及用购物自费回扣获利的方式经营,旅行社不能单方指定购物店,不得单方安排自费项目;特殊情况要协商一致,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才能安排购物、自费,同时注意不能在游客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个别游客不同意安排自费购物的要按合同约定的行程进行安排,在不影响其他游客行程的前提下才能安排自费项目和购物。
焦点问题2:
申请导游和领队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解析:取得导游证的条件为:1、考试合格;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3、在旅游协会注册或导游协会注册。
《旅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解析:领队证的申领条件为:1、取得导游证是前提;2、有学历和从业年限要求;3、应为旅行社的正式员工;4、仅在行业协会注册不能取得领队证(以前没有导游证可申请领队证,现在领队证比导游证的取得更严格)。
焦点问题3:
严禁诱导和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
《旅游法》第四十条规定: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解析:1、导游、领队未经旅行社委派不能私自接单;2、私自接单被发现,要按《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的吊销资格证。
《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解析:导游要严格执行合同行程义务,三种行为是禁止的:1、索取小费,客人自愿给的除外;2、诱导、欺骗、强迫、变相强迫购物;3、诱导、欺骗、强迫、变相强迫参加自费项目。
焦点问题4:
经营网络旅行业务需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旅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解析:1、只有先开旅行社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网络旅行业务;2、网站主页应标明业务经营许可的范围,标明是国内社还是国际社等,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按《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处罚。
焦点问题5:
出团前双方必须签订行程单
《旅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解析:出团前要给游客提供行程单,行程单要求盖骑缝章客人签收,以避免行程中或回团后出现因行程约定不明导致的争议。
焦点问题6:
退团如何履行双方责任和义务
《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解析:解除合同的条件:1、签合同时约定了最低成团人数;2、没收到最低成团人数;3、国内游提前7天,出境游提前30日通知游客。
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两种情况为:1、游客书面同意转给其他旅行社,组团社即签约社对游客承担责任,实际出团社对签约社承担责任。2、游客不同意转团,解除合同,旅行社退回已经收取的全部费用。
★记者手记
是挑战也是机遇
10月1日后,对旅游业界来说“是一个最坏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好的时代”。《旅游法》实施后,对于那些依靠零负团费低价揽客、用强迫购物强迫自费来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旅行社将是“最坏的时代”对于那些守法经营、注重品质口碑的旅行社和广大消费者来说将是“最好的时代”。
10月1日后,一些旅游产品的涨价必然会给市场带来短期的阵痛,毕竟人们已经习惯了低价,有的人甚至习惯了旅游就是购物,然而《旅游法》的实施将给这个行业注入正能量,净化旅游市场,让旅游回归本质。
《旅游法》的实施,让人们看到国家在旅游立法及旅游发展方面正在与国际接轨,旅行社的权责、义务更明晰了。这对整治旅游市场非常有利。整个市场走上了正轨,才能吸引优秀的人才进来,才能让投身旅游业的年轻人觉得旅游行业有奔头,而不是搞坑蒙拐骗的。这对整个行业来说是个利好消息,也让人看到了市场有序竞争、蓬勃发展的美好前景。
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早在一年前我们就推出了‘大方品质’纯玩团,其受到了游客的好评,现在其他旅行社可能需要90度转弯,而我们只需要30度转弯就可以了。”大方旅游常务副总经理黄冠明说,《旅游法》实施后,将促进各大旅行社自我提升,对于旅行社来说,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同时也是走出“价格战”怪圈的绝好机会,只有抓住机遇,在阵痛中成功转型升级,才能抢占先机。
文图 江门日报记者 庄英业